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保护学校师生合法权益的规定,为维护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人、被申诉人
(一)校内申诉的申诉人是学校在职及退休的教师、职工、学生。
(二)校内申诉的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所设的职能机构及院部。
二、申诉范围
(一)认为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规定的师生合法权益的。
(二)认为学校及其有关部门对有关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受理机构
(一)成立申诉委员会,由党政办公室、教务处(教学工作部)、学生处(学工部)、人事处(教师工作部)、团委、工会、纪检监察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受理师生员工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
(二)申诉委员会下设教师申诉处理办公室和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教师申诉处理办公室设在人事处(教师工作部),作为教师申诉的第一部门;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工作部),作为学生申诉的第一部门。纪检监察室负责对相关部门受理及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四、申诉程序
(一)申诉
申诉人可以书面提出申诉,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诉。
1.书面提出申诉应当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要求,申诉理由,提出申诉时间,其他相关情况。
2.口头提出申诉的,受理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并由申诉人签名。
(二)审查受理
1.师生申诉机构接到申诉后,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
2.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对不属于学校及其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申诉,负责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三)调查取证
1.师生申诉机构接到师生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校内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校内申诉委员会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四)处理决定
学校在受理师生员工申诉书30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提出处理意见。经校内申诉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维持原处理决定;
2.变更原处理决定;
3.撤销原处理决定;
4.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5.被申诉人依法负有履行义务的,责令其限期履行。
五、其他
(一)申诉当事人对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事项符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坚持校内申诉与沟通思想、说服教育、调解以及心理
咨询等形式相结合。在学校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三)被申诉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申诉处理决定的,或者对依法提出申诉的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陷害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四)师生员工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