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
纪检监察工作保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纪检监察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纪检监察干部和因工作需要参与纪检监察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 纪检监察保密工作范围:
(一)党和国家的涉密事项。
(二)纪检监察工作秘密,包括涉密文件资料、信访资料、涉密计算机等。
(三)其它不宜公开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涉密文件保密要求:
(一)严格涉密文件资料的存放、保管、报送与清理措施。凡是收到的涉密文件资料,一律分类登记,按文件内容、性质及时报送部门领导阅办。
(二)涉密文件资料借阅时,应妥善保管,严格执行登记、保密和归还手续。涉密文件资料一律存放在保密柜内。
(三)涉密文件资料向上级及相关部门报送时,须专人报送。清理文件、处理废纸,要严格检查,防止泄密。需要销毁的涉密文件,应上报学院保密办公室集中统一销毁,不得随手丢弃。
(四)对于包含重要内容的录音、录像带,应按规定保管,不得随意扩大传播范围,不得自行转录;凡不准翻印的涉密文件、资料,不得翻印、复制。复印涉密文件资料,视同原件处理。
第五条 信访资料保密要求:
(一)切实保护信访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信访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单位或被举报人。
(二)重要案件线索和所有调查材料,做到专人管理、妥善保管。信访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扣押、销毁。确因工作原因需要查阅、借阅、摘抄、复印卷宗,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
(三)不得向有关人员出示信访举报材料,因调查处理中需要必须出示的,要经领导书面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信访举报人身份的内容。
(四)不得向任何无关人员谈论信访举报内容及办理进展情况。不得将正在调查、办理的案件进行宣传报道。不准随便答复无关人员对案件的查询。不准在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办案秘密。
(五)严禁通过普通电话和手机谈论信访和案件资料,不得用一般传真机传送案件资料。
(六)不再从事纪检监察工作时,应当将未办结的案卷材料全部移交指定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同时仍应对在岗时有关案件情况做好保密工作。
(七)加强对存储信访案件数据的电脑、移动存储介质等载体的管理,做到专人负责管理,报废时按有关规定销毁。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