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
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回避制度暂行办法
为保证纪检监察人员依法公正履行职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回避制度是指办案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时,不应参与该案件调查处理的制度。
第二条 办案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调查人员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申请,要求办案人员回避。
第三条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案件被调查人、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件被调查人、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四条 应当回避的办案人员,拒不执行回避决定或者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经批评教育无效的,可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情节严重的,可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